◎将罪犯单独囚禁,不使混杂。
《元典章 · 刑部一 · 刑名》:“ 蒙古 人犯罪散收。”《元典章 · 刑部一 · 刑名》:“达鲁花赤与众官人一同问当,得实,将犯系腰合钵去了,散收。”《清会典事例 · 刑部 · 刑律断狱》:“凡牢狱禁系囚徒,年七十以上,十五以下,废疾散收,轻重不许混杂。”